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收到律师函的情形,由于律师函并不强制回复,如果当事人不想回复的,可以不予以理会。但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其进行回复的,可以自行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回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