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未签署,中介费能否退还? |
释义 |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只有在完成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达到标准时才能收取佣金。如果服务合同约定以交付定金为标准,则需要支付中介费用。中介费一般是在成交基础上缴纳的,如果双方实际成交且发生变故与中介无关,则中介费不可能退还。因此,是否退还中介费取决于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定。要看你交中介费的同时,双方实际成交了没。中介费一定是在成交基础上缴纳的。实际成交之后双方再发生变故,与中介无关,中介费不可能再退还。 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如果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以交付定金为服务达成标准,则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拓展延伸 合同未签署,中介费退还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未签署的情况下中介费是否能够退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有观点认为中介费是与签署合同紧密相关的费用,若合同未签署,中介费应当予以退还。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中介费是中介机构为提供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与合同签署与否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应退还。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如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消费者是否受到了损失等,来判断是否退还中介费。因此,在具体争议中,双方应当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未签署的情况下中介费能否退还存在争议。具体情况要考虑交易是否成交以及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若中介机构未完成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标准,不得收取佣金。如果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以交付定金为标准,则需支付中介费。在具体争议中,建议双方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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