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