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休干部医疗报销规定 |
释义 | 按住院报销范围和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一、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5、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不予办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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