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原件1份; 2、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原件2份; 3、收费票据原件1份; 4、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1份; 5、出院诊断证明原件1份; 6、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原件1份异地费用除外; 7、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原件1份仅限医院转诊时提供;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的,另需提供 8、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医保处方 原件 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可提供门诊发票、处方及明细,其他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急诊入院的,另需提供 9、急诊证明 原件1份 仅限急诊入院提供未发卡、卡丢失补办的,另需提供 10、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1份 材料三选一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11、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