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几小时 |
释义 |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相关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具体是指: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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