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四、关于健全征地程序 1、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2、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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