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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释义
    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符合前四条之一的应办理退休,符合第五条的应办理退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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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3: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