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 时,应当向 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 身份证 ;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结婚证 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 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 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 债务 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 离婚条件 的在一个月内发给 离婚证 ,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 ,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