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白条入账违反了什么法规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白条入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构成犯罪的,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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