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函中写明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2、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3、写明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和其他相关情况;4、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5、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函中写明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2、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3、写明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和其他相关情况;4、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5、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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