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分国不分项抵免计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即:境外同一国家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是不同国家的盈亏不得跨国弥补。——不得内补外,也不得外补外。 2.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其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可以抵减我国境内的所得。——不得内补外,可以外补外。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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