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权债务的约定要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情债两消”这类字眼。这种表述,徒增加争议。 2、最好有一个兜底条款:和解协议履行后,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当事人不得提出他项要求。——否则未约定的部分,当事人还可能再请求支付,已有的判例,说明法官会支持当事人的这种请求,这就使约定和解协议的意义降低。“当事人不得提出他项要求”,未必能约束当事人,但实践证明,这种约定还是很有用的。 3、和解协议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包括法定法律关系和意定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和违约责任法律关系)的效力联系,最好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说明,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如写明和解协议在何时生效、在何时解除等。 4、有担保的和解协议,应浓彩重墨地说明担保与和解协议的关系。比如说,应当在和解协议中写清楚:和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也就是说,当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时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而不是回到原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