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塔吊报废年限: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塔吊的定期检测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3.0.2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0.3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