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