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会导致解除租赁合同 |
释义 | 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拿钥匙还给房东,算解除合同吗? 把钥匙还给房东不算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租赁期满,当事人不得续租;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5、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或者灭失,致使合同承租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扣除租房押金 扣除租房押金的情况如下: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租金; 2、承租人未定期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的所有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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