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可不可以提前收回房屋 |
释义 | 租赁期内,承租人未违约,出租人不得提前受贿。如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一、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理由如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合同没有定期限,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作为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三、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什么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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