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