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继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时死亡的,与其他继承人无关系,有他的继承人继续办理,办理完毕后,有他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他的遗产继承问题,具体问问房管部门,是否停止办理由继承人继承后再办理。房屋产权人已去世,且没有继承人,办理过户产权,必须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出具证明书,到公政处办理公政,后到国土房管局签订契约合同,再到地税局交税,后再取完税发票到国土房管局办理发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