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在重疾险中常常是一个被重视的问题。既往病史指的是在购买重疾险前曾经患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如果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在理赔时就可能会面临拒赔的风险。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受到重疾诊断时被发现曾经患有某些疾病或健康问题,且在购买重疾险时并未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以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重大遗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明知不实而故意未说明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对保险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总之,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以免在理赔时遭遇拒赔。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状况进行调查,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反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