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久居住权的承诺有效吗 |
释义 | 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和他人的回馈。 第二,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三,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因此,居住权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进而言之,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合伙团体)不能享有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系为特定人居住使用他人房屋这一利益而设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与居住权人的人身及法津地位相关联。首先,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与标的物所有权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所以如此、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源于婚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通常涉及家庭成员特有或应有的利益。其次、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或称“暂时性”。前已言及,居住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而人的生存有期限、因此该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当然,所有权人在设定居住权时,也可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当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高于该期限时。则以该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低于该期限时,则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再次,居住权不具有转让型。古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其随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但是,权利的行驶可以转让。 (2)居住权的客体即标的物,限于房屋。居住权权利的基本内涵决定了其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不能设定在其他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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