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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永久居住权协议有效吗,居住权法律特征
释义
    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约定永久居住权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房屋所有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居住权主体为特定公民,客体限于房屋,属于用益物权。取得居住权需有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居住权期限应明确,永久居住权约定不明确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房屋所有人可随时解除居住权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永久居住权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一般要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居住权合同。
    结语
    总之,《民法典》对于永久居住权的约定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但并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补充来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期限等内容。然而,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需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此外,居住权的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在设立房屋居住权时,明确约定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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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