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三)现实考虑; (四)社会需要。 一、经过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确定被告具体如下: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下列组织或机关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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