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应怎么提出新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新证据,例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可以补充新证据。 一、撤诉处理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民事诉讼撤诉后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般不受理。但也有例外,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宣布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诉讼后,除证据不足外,应当告知同一事实。 上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所以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受理,刑事诉讼一般不受理),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处分权。 在行政诉讼中。 1、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案件。 2、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付案件受理费,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未经批准申请的,自动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付问题。 二、撤诉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撤诉需要提交撤诉申请书,需写明撤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后,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但在行政案件中,原告因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证人证言书属于成立新的证据吗 二审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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