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车牌无法辩认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交通违章申诉如何操作 第一种方法: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 1、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 2、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方法: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 1、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种方法: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