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车牌无法辩认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一、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第四,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第五,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