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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还开庭吗
释义
    一、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还开庭吗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中法发回重审是二审吗
    按民事诉讼解答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发回重审会加重量刑吗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总之,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特殊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上诉的话都是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退回原审法院,要求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其适用条件在程序法当中规定的也非常的清楚,发回重审也有可能是维持原判。
    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审理时间,因为所有的案件都是不可以超过这个审理时间的,而且这个审理的时间没有特殊的原因是不可以进行延长的,想要延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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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2: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