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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军人有哪些补助
释义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享受国家供养终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可获得护理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管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享受国家终身供养,有需要长期医疗或独自无法分散安置的,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还可获得护理费,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原因有所不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不同机构支付或补助。同时,残疾军人及其他相关群体也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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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