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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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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