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