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纠纷的行为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股权确认纠纷主要包下列情形: 1、因公司未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产生纠纷;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转让股权:一般可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且该协议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力,处分股权行为有效,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三、隐名股东地位如何确定 隐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要求确认其法律地位,若是协商不成或是无法协商的,则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股东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标准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一、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约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反对该公司。 第二、实际出资。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满足以上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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