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一、债务人死亡的诉讼要怎么处理 债务人死亡的诉讼凡是处理为: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债务人的权利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二、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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