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有哪些 |
释义 | 对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有: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我国人民警察的具体职责有: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2、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3、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4、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 综上所述,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人民警察犯罪了,也是一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开除公职。有关警察的法律责任、行政职责等相关的问题,可以参考我国的人民警察法。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管是否在处理正在违法的犯罪活动,都要坚决履行好警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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