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领导干部自身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个别执法部门领导不能正确理解依法行政工作内涵,依靠老经验、老习惯等开展工作,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人治重于法治”的执政理念还普遍存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成员单位相互配合不够,作用发挥不明显,普法力度不大,法制意识不强,应付思想、形式主义仍一定程度存在。 2.法制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法制机构力量薄弱 由于受机构编制限制,法制办的工作力量难以保证,开展工作力不从心。 3.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粗暴执法、执人情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一些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法律学习和严格的执法训练,对专业法律法规似懂非懂、一知半解,直接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果,导致不少事项不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当,社会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4.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 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究的问题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