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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桂林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
释义
    一、桂林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
    不收费
    二、桂林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桂林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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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