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骚扰前妻犯法吗? |
释义 | 【离婚诉讼误区八】骚扰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一、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女性下列行为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权: 1、妻子明知自己没有或者丧失生育能力,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婚后一直隐瞒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2、妻子通过隐蔽方式,长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3、妻子怀孕后未经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男性生育权丧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权,男女双方应及时有效沟通解决。否则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将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中的常见误区有哪些? 离婚诉讼时的常见误区: 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3、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4、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5、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 6、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7、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8、骚扰前妻不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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