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邢台离婚程序规定 |
释义 | 邢台离婚程序根据离婚方式不同而不同:一、协议离婚需要如下手续:1、在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向户籍地民政局预约办理离婚登记,预约成功后,双方亲自到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书。2、双方亲自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后,经过30日冷静期,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核实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发给离婚证。3、需要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财产证明等;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等内容。二、诉讼离婚1、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或者其他居住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递交如下材料: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财产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明材料等;3、法院安排调解,根据夫妻不同情况调解和好撤诉或者调解离婚。如无法调解则安排正式开庭;4、正式开庭审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经破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法院审理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予离婚,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离婚。6、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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