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职职工意外死亡,继承人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将余额全部提取出来。死者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者的公积金余额需要提供以两个方面的材料:一是提取证明材料;二是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职工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益的继承证明、死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证明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