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提起诉讼,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依法给予信用处罚:1、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