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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规定
释义
    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程序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人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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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