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生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