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警方可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查证,或先进行传唤询问,对于有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捕。正式逮捕需要由检察院或者法院下达逮捕令后由公安机关进行逮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捕: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