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办事不力,公民或者组织可以向派出所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也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警察不得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