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里办理失业登记 |
释义 | 一、在哪里办理失业登记 1、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2、线上渠道:包括各地对外办理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郑好办)、微信/支付宝等应用平台,以及人社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也可以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异地失业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流程 失业登记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即可,详细步骤如下: 线下办理: 1、首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失业证申领表,再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审核; 2、户口簿原件;高中(含高职、中专、技校)以上毕业证原件;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 3、不急的话,可以由居委会将失业登记申请表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线上办理: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进入登录后,首页搜索“失业登记”; 2、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所在区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失业登记表、身份证或社保卡; 3、在政务服务网个人中心,显示申请进度办理情况。 三、领取失业金的程序如下: 1、失业人员持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待遇有什么条件 1.失业前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曾在外地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注:自愿失业、失业保险欠费、单位没有申报停保的不能办理。 五、失业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失业证明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就业失业登记表; 3.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两张两寸的免冠彩照等材料。 其办理失业证明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办理失业登记受理对象 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的以下两类城乡劳动者可以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 (1)处于无业状态; (2)从事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二)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五)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七、失业多久可以领失业金 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即可领取失业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具体来讲:劳动者可凭证跨地区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法律快车提醒您,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_萌说ノ挥Φ奔笆蔽б等嗽背鼍咧罩够蛘呓獬投叵档闹っ鳎⒔б等嗽钡拿プ灾罩够蛘呓獬投叵抵掌鹗迦漳诟嬷缁岜O站旎埂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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