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吗 |
释义 |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根据《民法典》(2021.0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遗嘱见证的程序 (一)已经有遗嘱的情形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二)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 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 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二、需要有见证人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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