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有准生证,无出世证,不能上户口。需要补办出世证。未解决《出世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组织内出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看护人能够向该助产组织申领《出世医学证明》;在助产组织外出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看护人需提供具有资格的判定组织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申领《出世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看护人凭《出世医学证明》和爸妈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解决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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