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发空头支票的后果有: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但若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有: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