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十二条 同一 债务 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 的, 债务 连带责任 的追偿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 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 , 债权人 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 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