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所谓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一、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情形: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二、构成“不能追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履行一定追偿程序 2、追偿程序“完毕” 3、有未能清偿的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