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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他项权证注销需要哪些资料?
释义
    在房屋租赁或是土地交易的过程当中,他项权往往体现了土地的效用价值同时也为他人的使用权提供了证明。当交易活动结束时,为了避免日后的经济权益纠纷,需要对他项权证进行注销。关于苏州注销他项权证的流程有哪些该问题在本文中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苏州注销他项权证的流程有哪些?要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应携带银行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本人带身份证、他项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门办理即可。还了按揭后,注销的单位是房管局。但需要银行出具证明。注销的时间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他项权证材料:
    1、房地产权证
    2、他项权证
    3、注销登记申请表
    4、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即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且证明中须注明他项权证号)
    5、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委托书(盖公章)
    6、受托人到现场,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还款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单位)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单位);
    4、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括个人);
    5、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清单;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须提供继续设定抵押的合同;
    1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已办理房产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土地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价值、已抵押情况等说明以及第1抵押权利人同意重复抵押的证明;
    1、抵押结束,抵押人应按《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返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权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或通知;
    (4)填写《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表》并交抵押权人盖章、
    3、他项权注销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管理收件审查、审批注销解除冻结
    4、手续完备,抵押权人同意于受理当日办理完结注销手续。办事流程
    1、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有银行注明的贷款已还清,并盖有银行公章;提交注销申请书;
    2、注销他项权利登记;
    3、换取房屋所有权证申办手续
    1、房屋他项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
    3、注销登记申请表综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针对苏州注销他项权证的流程有哪些该问的解答需要从实际出发。当注销他项权证时往往都需要备齐相关资料,需要有银行开出的证明,自己本人的身份证明,在工作日内前往房管局办理并缴纳相关工本费,等待十五个工作日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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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