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姓名权的有哪些行为? |
释义 |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一、公民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未成年合法权益有什么 未成年合法权益有以下这些: 1、生命健康权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 7、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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